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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课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3-06-05 11:09点击量:

为充分利用我校教学资源,为学生提供数量充足、具有特色、形成系列的高质量选修课程,加快我校课程建设步伐,完善课程建设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设置

选修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由学校负责组织和重点建设,专业选修课由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和重点建设。选修课应在一学期内完成教学任务,不超过36学时、2学分。

二、开课要求

(一)开课条件

1.开课教师必须取得我校主讲教师资格。

2.每位教师每学期开设选修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3.课程设置和授课教师稳定,能够连续开设。

(二)申报流程

教务处每学期第十周集中办理新开课申报工作,各教学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将相关材料送交到教务处,逾期不补。具体流程如下:

1.任课教师向课程所属教学单位提交《新开选修课申请表》、课程大纲、备选教材或讲义;

2.教学单位负责审核材料,并组织试讲,试讲评审人员应包括本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相关教研室主任、相关学科副教授职称以上人员两名(可外请)及教务处相关工作人员;

3.教学单位按教务处时间安排,统一报送新开选修课申报材料,包括:①《新开选修课申报汇总表》,②《新开选修课申请表》、课程大纲、备选教材或讲义;

4.教务处负责组织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家对拟新开选修课进行评审,评审合格课程将列入下学期选修课开课目录。

三、课程管理

1.凡批准开设的选修课,在教学上与必修课同等对待。

2.已批准开设的选修课,应在规定的学期内开设,如不在下一轮开设,必须在本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停课申请,由课程所属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否则教务处将视为能够正常开课安排。

3.教务处每年向各学院公布开设选修课科目,在规定时间内学生以网上选课方式选择自己每学期要修读的选修课程。原则上一门课程报名人数不足30人,不能开班。

4.选修课分三个时段开设:Ⅰ时段为公共选修课;Ⅱ时段为专业选修课;Ⅲ时段为网络选修课,学生在Ⅰ、Ⅱ时段最多各选一门课程;Ⅲ时段最多可选两门课程。

5.选修课任课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课程一经学生选修,任课教师不能随意提出停课。停课一轮后重新开设的选修课,按新开选修课程序办理。

6.教务处每学期公布未开出选修课名单,课程所属教学单位应对相关课程给予预警,并组织整改。

7.对于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低于良好的选修课及连续三年未开出的选修课,需停开整改,重新开设应按新开选修课程序办理,并提供整改报告。

四、课程考核

1.任课教师应加强课堂考勤(一学期至少四次),凡一学期缺课三分之一者,应取消其考试资格。

2. 选修课最终考试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登记,记入学生个人学籍。

3.各专业学生必须按各专业要求修满任意选修课程学分,否则按未完成学业处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