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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3-06-05 11:27点击量: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文件)和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启动吉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预通知》(吉教高字[2012]8号文件)精神,认真实施高等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深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逐步提升本科生实践动手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全面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为规范计划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倡导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指导的人才培养和研究性学习教学改革。在实施过程中,以项目为研究载体,严格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鼓励创新、团队合作、交叉联合、培养能力、注重过程”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主设计、自主实验、自主管理”的要求,通过“自由申请、公开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资助大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实地考察调研、创新性实验、创新实践。通过项目实施,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科研能力,使学生得到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和就业创业的初步训练,形成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和文化,推动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二、指导思想

第三条 践行科学发展观,遵循高等教育教学基本规律,转变教育教学思想观念,探索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新模式,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大力弘扬“创新、创业、创优”精神,着力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营造有利于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的良好环境,开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三、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团委、学生工作部、科技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医院管理处、后勤保障处、中医药与生物工程研究开发中心、人参研究科学院等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计划和政策、搭建平台,发布信息,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过程管理和项目验收,定期举办创新创业项目交流活动,组织项目指导教师、学生之间的交流。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创新训练计划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创业训练计划和创业实践项目由团委组织实施。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完成“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常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宣传动员、立项评审、监督指导及安全检查等工作。

四、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申报和遴选工作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面向我校全日制本科各专业大二以上非应届毕业生,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择优立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每学年申请一次。

第八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主要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种类型。(1)创新训练项目。创新训练项目以个人或团队为单位,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项目设计、方法选择、研究条件的准备、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2)创业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一般以团队为单位,在教师指导下,团队中的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不同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3)创业实践项目。创业训练项目一般以团队为单位,学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以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型实验)的成果为基础,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出发点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九条 研究课题以学生自主提出、请相关教师进行指导为主;也可由指导教师提出,从科研、生产、实验和管理等领域中的基础性、应用性和研究性项目中细化或转化为学生能够完成的研究课题供学生申请。鼓励医、理、工、管、文等各学科学生交叉组成研究团队,同等条件下,学科交叉团队项目优先予以立项。

第十条 项目申报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每个团队一般由3-5名学生组成,学生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创业意识,对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和一定的基础,有强烈的求知欲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

第十一条 每个项目设指导教师1名(创业实践项目可另设企业导师1名),指导项目要符合教师教学及科研研究方向,应利用业余时间指导学生,每名教师每次指导项目不得超过2项。要求指导教师为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或创业实践的扎实基础和较强的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的能力,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奉献精神。

第十二条 创新训练与创业训练项目评审,主要依据以下标准:(1)项目成员具备一定的相关专业基础和创业意识,具有初步的综合研究能力;(2)项目选题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实际意义,研究目的明确、原理可靠、方法科学,具备研究的可行性;(3)项目应在研究对象、应用理论、采用方法或实现路径等某一或某几方面具有创新性;(4)项目团队成员及指导教师对课题领域的研究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研究的技术路线清晰、阶段划分合理、阶段性任务及成果明确;(5)项目的难易程度适合团队能力,所需研究及实验条件能够得到基本满足;(6)项目经费预算合理,设备、材料等管理责任明确;(7)项目负责人组织能力较强,团队成员分工合理,指导教师具备专业能力并指导到位,项目经努力能够按时完成。

第十三条 创业实践项目评审,主要依据以下标准:(1)项目成员具有旺盛的创业热情,具备基本专业知识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沟通实践能力较强,团队具有基本的专业与特长组合;(2)项目选题建立在充分的市场分析基础上,具有一定技术或专业依托,鼓励从我校教师的科研成果、特别是我校大学生的创新训练项目中进行选择;(3)技术型项目应具有一定的高新技术含量和市场开发价值,应具备技术的合理性和经济的可行性,并能产生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4)应建立清晰的公司化运作方式,明晰利益关系,建立基本的组织架构与制度框架,明确团队成员的角色分工;(5)要编写规范的商业计划书,有基本的商业模式设计,有较详细的公司运营计划,有明确经营目标,基本运作条件和资金的需求应在现实可实现的范围内;(6)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要有风险意识,明晰项目风险,建立规避机制。如项目失败,应能进行合理清算,尽量减少损失;(7)项目负责人能发挥核心作用,团队成员各尽其职关系融洽,指导教师具备专业水平或管理经验,并指导到位;(8)项目组聘请企业指导教师,签署指导协议。

第十四条 项目选题确定后,由学生设计实施方案,经指导教师同意,向学生所在学院申请。项目评选要经过学院评审、专家论证、学校审批等过程。学院组织专家组对学生申报的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择优推荐参评校级项目。跨学院组队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受理立项申请。学院评审通过后的项目报送学校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批准立项。

五、项目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经学校批准立项后,学生即可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主完成,学生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积极进行制定方案、查阅文献、调查研究、实验实践、分析总结、论文撰写等方面能力的训练,遇到问题及时与指导教师沟通,请求指导和帮助,不断强化自身的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指导教师应注重拓展学生的知识结构,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和团体协作精神,力求有效改变以往学生单纯接受知识传授的学习方式,使学生在研究实践中主动地获取知识、应用知识。学校定期组织学生及指导教师交流会,研讨在实施该活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对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表现优秀的学生,学校支持其参加校内外的学术会议,为学生提供展示成果、共享资源、开拓视野的机会。

第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项目负责人在填写立项申请表时必须在诚信承诺条款上签名。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应按照立项申请书中的实施方案进行,完成设计工作内容,项目支撑材料充分翔实,项目成果达到或基本达到预期指标,研究报告规范详实,鼓励项目成果申报专利或有偿转让,鼓励在学术刊物或会议上公开发表。创业实践项目,团队要遵纪守法,诚信经营,项目支撑材料要充分翔实,项目运作达到或基本达到预期指标,鼓励项目做大做强,并以多种方式引入技术、资金、生产和市场等合作者。

第十八条 学校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实施不定期抽查和中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查阅学生项目实施的原始数据、实验报告、文献综述及经费的使用情况等。项目负责人填写中期检查表,指导教师填写意见后,交学院(相关部门)检查,检查情况总结交学校备案。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学校将提出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立项资格,终止其运行。

第十九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即完成时间一般为1至2年。项目组成员如需变更,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说明理由,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项目组成员变更仅限人员替换,变更人数应在参加人数的1/2以内。创新训练、创业训练项目人员变更事宜,限定在项目计划时间的前1/2时段内进行。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指导教师如遇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指导,须由教师本人向学院申请变更,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项目的主体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向不得变更,否则按项目终止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书》,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学校组织指导委员会进行结题评审、答辩、成绩评定等验收工作。验收材料主要包括结题验收报告,论文、设计、专利等研究成果和实物,相关支撑材料等。验收注重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实施过程,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方法、创新创业能力方面的收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两个等级,由教务处公布验收评审结果。对验收尚不能达到合格标准的项目,要求项目组继续完善,延期验收。对不能继续进行的项目,学院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并提出终止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如需延期结题,须在计划时间的前2/3时段内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延期完成。原则上,最长延期时间为一年。原计划完成时间为三年的项目,或延期后项目组成员不能在本科学习期间完成的项目,不得延期结题。

六、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项经费,用于学生开展项目研究,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应按以下要求执行:(1)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变更用途。(2)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分批次划拨到各学院(相关部门),由各学院(相关部门)“工作组”进行具体管理。(3)经费列支范围包括:图书资料费、网络费、实验材料费、实验费、简单仪器费、设计费、复印费、论文版面费、调研耗材费等,原则上不支付差旅费。(4)经费由指导教师代管,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5)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支出总额度不能超过该项目的资助额度。(6)项目结题时,项目组要做出经费使用说明。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定期对学生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证经费科学、合理、高效的使用。凡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学校将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经费。对于延期的项目,学校不予追加经费;对于终止的项目,学校将不再下拨剩余经费。项目结题后,进行经费决算。

七、条件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由教学院长负责本单位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实践教学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研发中心、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等有关单位应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活动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支持,各有关单位应对参加项目研究的学生免费开放,提供实验场地与实验设备,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八、奖惩机制

第二十七条 对验收合格认真履行职责的指导教师,每指导一个项目,按项目级别一次性给予相应的教学时数,标准为校级20学时,省级25学时,国家级30学时。企业指导教师按实际工作进展,给予相应的辅导费用。

第二十八条 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并能在预定的周期内完成任务、项目验收合格的学生,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有关标准获得相应加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所获得的成果(论文、软件系统、硬件实物等)可以作为参加课外科技活动或学科竞赛的作品,项目负责人列入参加省级、国家级相关学科竞赛的重点培养对象。

第三十条 根据项目级别和成果(如发表论文、专利等),学校对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开展过程中成果显著的学生和业绩突出的指导教师予以表彰。获奖项目负责人优先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获奖指导教师可视为“评优”的参考条件之一。

第三十一条 成果显著,且结题时项目负责人进入大学四年级学习阶段的项目,经学生(限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经学院审查报学校批准,可作为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答辩。跨学科的项目负责人在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时,可选择指导教师作为其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毕业答辩在学生所在学院进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应标注“长春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资助项目”的课题背景;学生申请的专利、成果等,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不准以进行课题研究为由缺课或旷课,违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违反项目经费使用规定等行为,项目取消,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相关部门)及指导教师在创新创业训练专项经费使用过程中,如违反管理要求,截留、挪用学生项目经费,予以相应处理。

九、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