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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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科学研究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8-06-29 11:53点击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青年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校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发展,提升科学研究水平,促进高水平科研成果的产出,提高争取高层次项目的竞争力,特设立长春中医药大学科学研究发展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 

第二条 基金项目面向学校全职在岗教师,资助具有优势和特色的创新性、探索性研究,重点开展基础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 

第三条 基金项目申请者应崇尚科学,科研学术作风严谨,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团队,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人承担研究工作,申报课题应紧密结合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 

第四条 基金项目包括青年基金项目、培育基金项目和联合基金项目。 

青年基金项目的设立旨在培养青年科研人员的创新研究能力,鼓励青年教师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为青年科研人员的成长创造有利条件。其培养目标是使获资助者在五年内获得省部级以上立项支持或科学技术奖励,尽快步入省级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的行列。 

培育基金项目的设立是为鼓励有一定实力与潜力的科研人员进行高层次项目预研,或在学科新兴的前沿领域、特色领域开展研究。申报项目应主题明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较大应用价值,重点资助具有新的学科生长点或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研究课题。其培养目标是使获资助者能够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科技部重大专项、重大新药创制等国家级科技及社科类计划项目,尽快步入国家级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的行列。 

联合基金项目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联合设立的科研基金项目,其申报、评审、结题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同级别科研项目进行管理,本管理办法不再做具体说明。 

第五条 作为项目负责人,青年基金原则上只能获得一次资助,已获得省部级以上项目或培育基金项目者不能申报青年基金项目。 

第六条 凡未申报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人员,不得申报培育基金项目;正在主持培育基金项目者,不能再次申报。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基金项目采取“自主申请、学院推荐、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由申请人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科学研究发展基金项目申请书》(简称《申请书》),经所在学院(部、中心)审查推荐,科技处组织审评立项。基金项目每年受理申报一次。 

第八条 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与评审流程:由本校两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申请人所在学院(部、中心)组织专家对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书》进行评议,签署推荐意见、排序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科技处。科技处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按照当年申报指南资助数量择优资助,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立项。 

第九条 培育基金项目申请与评审流程:培育基金项目《申请书》经申请者所在学院(部、中心)汇总后报送科技处,科技处将对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申请书,科技处将组织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具体评议意见,按照当年申报指南资助数量择优资助,同意资助的项目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立项。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十五日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研究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后,与学校签订《长春中医药大学培育基金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获资助者所在学院(部、中心)作为项目共管单位,应严格落实《申请书》中提到的各方面支持条件,并督促获资助者认真完成科研任务。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及经费下达后,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更改研究内容及考核指标。如确需调整研究内容及考核指标,须经所在学院(部、中心)主管领导同意后报送科技处,由科技处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 项目在研期间,获资助者如果调离学校,则应归还全部资助经费;但与资助项目相关的研究成果若能以长春中医药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并完成项目规定的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仍可继续使用研究经费直至项目结束。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替代或更换,若因特殊原因而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学院(部、中心)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科技处,如果该学院(部、中心)能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继续执行该项目,经科技处审查同意后,方可更换;否则,终止项目并收回剩余经费。 

第十四条 获得资助后一年未开展工作,或擅自更改研究内容的,学校将撤销该项目并收回全部经费(属不可抗拒特殊原因的,退回剩余经费),并取消今后申请此类项目的资格。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延长项目研究期限,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项目负责人应在执行期限结束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所在学院(部、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科技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无正当原因逾期不结题者,将终止项目并追缴回全部科研经费,并取消申请此类项目的资格。 

第十六条 基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资助经费由计财处统一监管,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按预算支出,仅限于与项目研究内容有关的直接经费,不计提绩效酬金和管理费用。支出范围包括:必要的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分析费、学术交流费(不含飞机票及火车软卧票)、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土建、工资、劳务、考察等方面的支出。其他情况参照学校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经费的使用应随时接受相关部门审计。 

第四章结题与验收 

第十九条 基金项目执行期限结束前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长春中医药大学科学研究发展基金项目结题申请书》、项目总结报告及成果附件,经所在学院(部、中心)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处。青年基金项目符合验收标准直接办理结题手续;培育基金项目由科技处组织专家会议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结题手续;联合基金项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同级别科研项目办理结题。 

第二十条 基金项目验收未合格或被中止,其剩余经费或追回经费将纳入学校下一年度基金经费中,并取消再次申报基金项目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于通过结题评审并实施良好的项目,学校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研计划项目。 

第五章青年基金项目 

第二十二条 资助对象: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全职在岗青年教师。自然科学类项目男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人文社科类项目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第二十三条 执行期限:1.5年。 

第二十四条 资助额度:自然科学类1~2万元,人文社科类0.5~1万元。 

第二十五条 人文社科类项目验收目标:项目执行期内,实现下列目标之一视为项目完成。 

(一)获得同方向(领域)厅局级以上资助的科研项目。 

(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至少1篇(有录用通知及转款证明视为完成该项指标)。 

(三)研究成果获省部级社科优秀成果奖1项,排名前六位。 

(四)参编与研究项目相关学术著作1部,并独立完成1章以上。 

(五)依托该项目争取横向在校科研经费2万元以上。 

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类项目验收目标:项目执行期内,实现下列目标之一视为项目完成。 

(一)获得同方向(领域)厅局级以上资助的科研项目。 

(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技核心期刊论文至少1篇,或在其他正规期刊发表论文至少2篇(有录用通知及转款证明视为完成该项指标)。 

(三)研究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1项,排名前三位。 

(四)依托该项目争取横向在校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 

第六章培育基金项目 

第二十七条 资助对象: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全职在岗人员。 

第二十八条 执行期限:2年。 

第二十九条 资助额度:自然科学类每项3~5万元,人文社科类每项1~2万元。 

第三十条 人文社科类项目验收目标:项目执行期内,实现下列目标之一视为项目完成。 

(一)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 

(二)获得同方向(领域)省部级以上资助的科研项目。 

(三)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中文核心期刊论文至少1篇,或在其他正规期刊发表论文至少2篇(有录用通知及转款证明视为完成该项指标)。 

(四)研究成果获省部级社科优秀成果奖1项。 

第三十一条 自然科学类项目验收目标:项目执行期内,实现下列目标之一视为项目完成。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 

(二)获得同方向(领域)省部级以上资助的科研项目。 

(三)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中文核心期刊论文至少2篇,或SCI至少1篇(有录用通知及转款证明视为完成该项指标)。 

(四)获得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吉林省科技进步奖一项,负责人排名第一名。 

第三十二条 获得学校2次以上培育基金资助的负责人在项目完成时仍未获得国家自然基金委或省社科基金委资助的,学校将不再予以此类项目资助。 

第三十三条 对于我校科研工作中亟待解决的课题,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培育基金可作为专项基金予以资助,研究周期为1年,最大资助额度为5万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为了维护学校科研工作的良好声誉,凡在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和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已经立项的,中止立项,收回所拨经费,并取消再次申报基金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同一项目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内容雷同等情况不予资助。 

第三十六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包括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等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